对于商户故意误导、未能及时发出订单货物之情形,若被证实是以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则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请求,商户应补充支付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此款额应该相当于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所支付的买价或服务费的三倍之多;
同样的,如果支付补偿金额尚不能达到五百元时,也必须以五百元作为上限进行赔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