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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征地补偿是否属共同财产

针对耕地征用补偿金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物在法律范畴内并未给出明文规定,然而参照我国关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有关条例以及土地征用补偿金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质分析,在实践中的案件审判过程中,这种款项可视为个人财富,在涉及离婚纠纷时不参与分配。
基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以下各项财物,均属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夫妇共同拥有面前的权益范围:
(1)工资收入及其相应补贴;
(2)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及投资之回报;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遗产或遗赠所得;
但已明确规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在此列;
(5)其他应当归属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夫妻俩人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分权利。
以下述几种情况下,某项财物将被认定为夫妻单方面所有的财产:
(1)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
(2)由于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金;
(3)遗产继承或遗赠合同中已经明确划分为一方的财产;
(4)专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物品;
(5)其他应被单独归于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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