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当合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之时,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请求:
首先是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当一方或是第三方借助欺诈与威胁手段,使得另一方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环境中处理合同;
再者就是,一方如果有效地利用了对方所处的困境、认知缺陷等情形,从而导致该合同签署时明显不公平时,也可以提出撤销请求。
对于上述情形中的当事人们来说,他们需要从知晓或应该知晓撤销原因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时间,一年内为首先期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更应从知晓或应该知晓撤销原因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最长的时限为90天内提出撤销诉求;
倘若并非由于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则受胁迫的一方自胁迫行为结束后起算,同样为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利。
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方式导致的合同,只要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得到撤销处理,那么这项撤销权将自动终结,不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