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两年的分居生活后,婚姻并不允许任何一方单独行使解约权。
实际上,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这两种途径实现,且在达成协议离婚时,不受到分居时间长短的制约。
然而在选择走诉讼离婚这条道路的话,当由于感情不合导致分居达到二年以上,经调解仍无法复原,则法庭将做出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持着协商一致的态度决定离婚,那么他们应该签订一份详尽的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无论夫妻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都可由相关机构介入调解工作或自行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在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通常需要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且证实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即便调解无效也应认定为调解无效的情况,从而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同样,因感情不合而产生2年的分居现象,无论调解是否成功都应视为调解无效应准则,最终下令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