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虐待罪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尤其以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为主。
其次,在客观方面,这项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频繁、持续性的实施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体与精神层面,造成他们的摧残、折磨以及迫害等深度损害;
2、而这种行为又必须处于反复出现且具有连贯性的状态下,这也恰恰是构成此项罪名的一个基本要素;
3、此外,虐待行为还必须达到某种程度的恶劣性质,才能构成犯罪。
最后,我们需要先了解到,这项罪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与被虐待者共同生活于同一家庭之中,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例如夫妻、父女、亲生兄弟姐妹等角色之间。
而关于该罪行的主观方面,其表现往往是出于故意而为之,即故意对受害人进行深度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和痛苦。《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