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债务人应当行使但未行使对于第三方所享有之权益时,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此时债权人便有权利,且法律也赋予了他们资格,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某些权力。
这种被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权代表债务人行驶其本应履行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当债务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其合法债权或者与此相关的附属权利时,就有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务的实现效果。
在此情况之下,作为债权人的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个人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当然这其中将不包括那些专门属于债务人本人的专属专有权利。
本文旨在阐述这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更好地理解这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