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人若经判决入狱服刑后,能否申请监外执行仍需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法律约定的特定情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倘若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可申请暂时由看守所外执行:
(1)患有重大疾病且需保外就医;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妇女;
(3)生活无法自理、申请监外执行不会导致社会安全产生危胁等。
而对于被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满足上述条款第二项条件者,亦可申请暂时由看守所外执行。
面对可能因保外就医而对社会形成威胁的罪犯,或自我伤害或自我残疾的罪犯,则不予准许保外就医。
如果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进行保外就医治疗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所在省份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权威诊断证明并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在罪犯交付执行之前,监外执行的具体安排将由负责交付执行的法院作出决策;
在交付执行之后,看守所或者监狱会提出书面建议,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有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