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所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供以下准确的法律解读:首先,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基本农田上进行树木种植的行为是受法律禁止的。其次,普通耕地上可以种植树木,这符合目前尚未明确制止这类行为的相关法规政策,但是,对于基本农田而言,法律规定其不得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业产业或进行林粮作物种植以及超标构筑农田林网等活动,这些都是有关法规文件中明确揭示且严格禁止的事项。再次,为了维护土地的合理利用,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我国已经设定了土地的使用用途规则,并且对耕地实施特殊性的保护。任何针对土地的征收都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以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得到维持,并为他们的长远生活提供稳定的基础。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被征用的土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面建筑物及青苗等的相关补偿款,同时还要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做好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最后,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的具体数额,都需要由各省市参照当地制定公布的区域综合地价来确定。而制定这种区域综合地价应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的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域位置、社会需求情况、人口规模以及经济与社会进步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要求每隔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此外,涉及到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它类型土地以及各种地面建筑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需要各省市自行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