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制度下,一方在
结婚前获得的财富通常被视为其个人身家财产,由其本人独立行使支配权力,未经配偶的许可或同意即可进行财产处置。
评价某笔金钱或物品是否属于
婚前财产,关键在于财产所有者其所有权的取得日期是否在婚前。
例如,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发生在婚前,但本人在婚后才实质占有和享有该项
财产权益,那么它仍应当界定为于婚前取得的
个人财产。
又如,在结婚前一方收到的
遗产分配在婚后实现,尽管该笔遗产是在婚后实际得到的,但是其所有权早在此前便已达成,因此应当将其明确判定为该方拥有的婚前财产。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
存续期而自动改变其性质,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经过双方事先的书面协议确认,即另外制定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