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针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以致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之际,债权人可通过妥善行使其代位权的方式,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具有特定含义,即在债权人的债权面临威胁或可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系自身的债权安全,有权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若债务人有意无意地怠于履行其对他人之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利,从而直接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兑现,那么债权人便可以适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为行使涉案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有例外,比如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某些专属权利就不在此列。《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