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关于非法拘禁罪,倘若犯罪者被处以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满足以下多项条件,即可得到缓期执行的判决结果。
具体包括:
犯罪者能够积极悔过自新,表现出深刻的悔意;
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缓期执行对其原生活所在地无任何负面影响;
以及犯罪情节相较轻微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者已经满75周岁的犯罪者,无论其是否符合上述各项条件,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被裁定给予缓期执行。
此外,若该犯罪者被判定复加刑罚,则附加刑罚同样需要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