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信用卡进行套现视同违法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指出,任何人若违反了中国相关的法规条例,以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以及其他方法,比如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现金直接交付给信用卡用户产生债务的,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应依照我国刑法典中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视为非法经营罪给予严厉的刑事定罪处罚。
在此种情况下,若涉及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的20万元以上逾期未偿还,又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者,均应被认定为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定义的“情节严重”的范畴;
至于涉及的总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使金融机构资金超过100万元逾期未偿还,同时还导致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达到了50万元以上的情况,则应被判处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