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中的一方在失踪满两年或以上时,存在两种可行的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前者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死亡;
后者则是直接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其中,如若配偶下落不明未达到两年期限,由于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某人
离家出走,不再与家庭保持联络,对于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也意欲逃避,故意背离了婚姻义务,从而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使得双方的婚姻关系显然已经破裂。
考虑到
离婚事件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您可以根据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原因,向被告人最后一次居住过的地方的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方
拒绝离婚并有意躲避音信全无,但只要被告人仍然在该地区正常工作生活,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不同意
离婚,这并不影响您启动
诉讼程序。
此时涉及的
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人的
户籍所在地或其长时间居住过的基层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在
立案之后,倘若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人确切有效的联系方式,例如手机号码或有效的居住地址,那么法院即可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送达至本人手中等方式来完成相关法律手续。
然而,若上述两种传统方式均不能成功将
诉讼文件送达给被告人的话,根据
司法程序,您还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即自法院发布公示日期开始计算,经过六十天的等待期间,便可视作完成了送达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