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在其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而遭受的
拆迁进行妥善的补偿和安置,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政策方法。针对
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被拆迁方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产权置换这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条例》赋予了被拆迁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具体来说,即被拆
迁户享有选择权,然而这份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如若选择货币补偿,那么便需要接受来自于市场的评估价值;反之,选择
产权调换的形式,则需被拆迁方承受安置用房的价格,或者在明确价格后,同意接受安置用房的地理位置及其他相关条件。然而,任何一方都无法获得既能满足住房需求,同时还能够规避该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优惠待遇。另外,如果被拆迁户期望能够保持原有的拆迁地点不变,那么他们就必须坦然面对拆除原有房屋后新建房屋的市场定价。反过来说,若被拆迁户不想消耗过多的资金,那么他们便只能接受与
补偿金额相符合的房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