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进行附着物清点登记。由征收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农田水利设施等的数量、规格、状况等详细信息记录造册。此步骤需确保信息全面准确,为后续评估提供基础依据。
(2)选择评估机构。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共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所选机构需具备相关评估资质,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3)实施价值评估。评估机构依据现行规定和标准,运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对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附着物的重置成本、成新率、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合理。
(4)出具评估报告及处理异议。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方。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被征收方应在附着物清点登记时到场确认信息,避免遗漏或错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切勿超过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一)进行附着物清点登记。由征收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农田水利设施等附着物的数量、规格、状况等信息详细记录造册。
(二)选定评估机构。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共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开展价值评估。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合适方法,结合附着物的重置成本、成新率、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
(四)出具评估报告并处理异议。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方,若对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该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1.对土地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由征收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详细记录房屋、树木、农田水利设施等的数量、规格及实际状况并造册。
2.选定评估机构,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方式选定。
3.评估机构按规定标准,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比较法等方式评估价值,综合考虑重置成本、新旧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
4.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告知相关方,若对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
结论:评定土地附着物赔偿金额需按法定步骤操作,包括附着物清点登记、选定评估机构、价值评估、出具报告及异议处理,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法律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对土地附着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其赔偿金额评定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进行附着物清点登记,由征收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农田水利设施等附着物的数量、规格、状况等详细信息记录造册,这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基础。其次选择评估机构,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共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然后评估机构依据规定和标准,运用成本法或市场比较法等合适方法评估附着物价值,评估时会考虑重置成本、成新率、市场价格等因素。最后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方,若对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在土地附着物赔偿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附着物赔偿金额的评定需遵循规范透明的流程,以保障征收双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可按以下步骤实施。
1.开展附着物清点登记。由征收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树木、农田水利设施等的数量、规格、实际状况等详细信息进行记录造册,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准确,为后续评估工作奠定基础。
2.选定评估机构。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共同协商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公平合理。
3.实施价值评估。评估机构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及标准,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综合考量附着物的重置成本、成新率、市场价格等因素,对附着物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
4.处理评估结果及异议。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相关方,若相关方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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