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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负哪些责任

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作为担保人,贵方须负有偿清此笔借款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保证的形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若双方签约时对于保证方式并未作详细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则应依照一般保证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倘若当事人保证合同中明确注明,当债务人无法完成债务还款义务之时,由贵司担负保证责任,那么这将属于一般保证范畴。在此情况下,贵公司只有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审理或仲裁,并且有关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律规定正式被执行仍旧无法偿清债务之前,才有权自行选择是否愿意代为偿清债务,但以下情况中所述,贵司仍需要承担责任:(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缺乏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正式启动关于债务人破产案的调查程序;(三)贵司需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债务人的现有资产远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失去偿付能力;(四)保证人心甘情愿地放弃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设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其债务的情况,即是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何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贵公司在其保障的范围之内对此项债务承担后果。保证的价值涵盖了主债权及其相应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等。如有其他另行安排,应按相关约定为准。在保障时期方面,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由约定期限,但若该期限早于主债合约的履行日期或是与主债履行期限齐平,应视为未有约定;若双方都没有约定或说明,则保障时期开始自主债合约的履行年限结束之后的第六个自然月开始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债的履行时间上没有达成一致或约定不详尽,保障时期即从债权人正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那一天起算。若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即使债权人并未向贵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贵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同样,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未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向贵公司提出赔偿债务的请求,贵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结果。在贵公司承担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贵公司在其所承担职责的范围之内,享有的是对债务人的追索权。这样的权利使得贵公司拥有像债权人那样的权利来对付债务人,但是,这种权利不能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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