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具体案件情况对于减刑至关重要。
所谓"可以"减刑的实质性前提,便是犯罪者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严格遵守各种监禁法规,积极接受相关的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之态或者取得显著的立功表现。
通常来说,犯罪者在服刑过程中展示的悔过自新和立功表现是有机统一的。
然而,并非所有犯罪者都能够在悔过的同时展现立功行为,或以立功表现掩盖其严重的悔过心态。
因此,刑法明文规定,无论是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还是体现立下显著功劳,皆可视为减刑的条件。
是故,犯罪者只要符合这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当然,若遭遇二者兼具的情况,自然更倾向于在法律允许的减刑范围内给予更大程度的减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