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出现时,要约将失去效力和约束力:
首先,当要约被潜在的接收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之时;
其次,如果要约在法律程序上被撤销或废止,那么该项要约将会无效;
再次,当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接收方仍未能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此时,原有的要约也将自动失效;
最后,若接收方对原来的要约条款进行了重大调整或者修改,这些变动将被视为新的要约,而非之前的要约。
同时,按照第四百八十八条的严格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原始要约相一致。
此外,对于涉及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方面的变动,皆属于对原始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革。《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