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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3-22 17:35:17 已帮助9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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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禁观察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独自适用附加刑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次是对那些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公共安全问题,也可以实施监禁观察。第三种情况是已经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但是由于其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正在照顾新生婴儿的女性原因,无法进行逮捕。此外,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依法拘留,而司法机构在法定时间内仍然未能顺利处理该案件时,也可以实施监禁观察。最后是在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后,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慎重考虑,决定不予批准时,也可以进行监禁观察。同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还需遵守以下规定:他们必须得到执行机关(通常指公安机关)的允许才能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就必须获得批准才能离开指定的居住场所;同时他们还必须取得执行机关的同意才能见到其他人;在受到传唤时必须准时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也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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