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观察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独自适用附加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次是对那些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公共安全问题,也可以实施监禁观察。第三种情况是已经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但是由于其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正在照顾新生婴儿的女性原因,无法进行逮捕。此外,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依法拘留,而司法机构在法定时间内仍然未能顺利处理该案件时,也可以实施监禁观察。最后是在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后,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慎重考虑,决定不予批准时,也可以进行监禁观察。同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还需遵守以下规定:他们必须得到执行机关(通常指公安机关)的允许才能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就必须获得批准才能离开指定的居住场所;同时他们还必须取得执行机关的同意才能见到其他人;在受到传唤时必须准时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也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