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合约产生的
纠纷涉及因租赁物的数目、用途、租赁期长度、租赁形式以及租赁物的维护修理等问题所引起的租赁者应承担之义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解释,以租赁物实际使用地作为合同的具体执行地点。
2.如租赁合约争议源于租客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这一环节,此种情况下,则与承租人的义务密切相关。
若对于此类义务在哪里履行未作明确规定或存在模糊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解释,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争议焦点为对支付货币的要求,则接收货币的那一方所属地区即为
合同履行地。
3.若租赁合约
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进行了明确的
管辖权约定,那么,我们理应尊崇合约的约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