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驾驶员被证明对整起交通事故负有全责或是主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然而,若有严重情节,上述刑罚将会升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同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法定界线设定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l。
过去,根据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暂扣车辆实际使用期长达3至6个月的行政处罚,以及向当事人施加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并且可能会实施15天的行政拘留。
但是,现如今对于“醉酒驾驶”这一情况,我们已经不再采取这样的行政处理方式,而是按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审判和定罪,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醉驾入刑”已经成为现行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