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额度确认,应综合考虑子女的现实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准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在尊重父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他们完全有权协商决定子女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需承担起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责任。
然而,若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抚养方实际上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保证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可能会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时,我们不能给予这样的批准。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当事人而言,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相应比例支付,通常为20%至30%之间;
如果家长需要同时抚养两位及以上子女,那么支付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针对没有明确工资收入的情形,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年度总收入或参考同行业平均收入情况,按照前述比例确定。
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以上标准的时候,也应当保持合理与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