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合法证件而购买的房地产并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范畴。
若在缔结婚姻之前,一位家庭成员已经购买了一处房产,且直至婚后约一年后才成功办理房产证书,那么这栋房产应被视作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富。
这主要基于该物业并非在婚姻关系维系期间内获取的资产。
倘若一方在婚前出全资购买了房产,实际上已经达成了享有房产所有权的基本要素。
即使在婚后方才取得房产证书,此房产依然保持原有权属不变。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将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首先是在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彼此共有财产进行购置的房产;
其次是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取得的房产,但如果在相关文书中明确指出仅归属于某一方的,则不在此列;
再者,尽管是在婚前购入的房产,但房产证书却是由夫妻双方的姓名共同标注的;
此外,尽管其中一方向对方提供了个人房产作为支持,但经双方协议协商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都应该进行相应的更名手续;
最后,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内,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也会被视作共同财产。
同样地,除非双方父母在购买房产时明确表示仅归属于某个子女,否则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涵盖了范围广泛的法律认可的夫妇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包括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的,金融的或者抽象的财产;
然而,在分配这些财产时,依据国家规定,应当通过共识和可量化的衡量标准进行公平而公正的分配。
概括而言,以下是可能属于共同财产的分类:
(1)工资、津贴及奖金;
(2)经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因遗产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示为仅归于夫或妻一半的部分例外;
(5)所有其他共同拥有的财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夫妻或即将成为配偶的人,在制定财产协议以建立有效的法律约束力时,必须满足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所需的必备条件。
首先,签署协议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们必须充分表达真实意愿;
第三,双方必须亲自主导行为过程,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执行;
第四,协议不能与法律法规或公众利益相违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