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债权质押时,需告知债务人相关事宜。
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无论债务人自身还是第三方,都可能主动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抵押,交由债权人占有。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债务未能全部偿还,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应当实现质权的事由,那么债权人有权对该动产实施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此类质押担保中,应着重关注几个方面问题:
首先,用于质押的财产,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可流转和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
其次,与此同时,展开实际操作过程前,当事各方务必签署书面质押协议,协议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主债债权的性质、金额以及债务人何时能够履行债务等具体条款;
再者,除此之外,还应明确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级及状态;
最后,指出了所有可能影响到质押范围的因素,例如质物的存放时间、结局等等。
至于质押担保的范围,理论上应该涵盖了大部分与主债权有关的权益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存成本以及实现质权所需的各项费用。
此外,质权人具有承担妥善保管质物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他们责任的缺失导致质物损失或损坏,质权人应向受害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质权的实现方式,一般情况下有三个流程选项,分别是折现或评估以取得现金价值、通过竞拍或销售来获得收益。
在经过上述处置之后,若所得款项超出了债权总价值,剩下的部分将归属于出质人;
反之,不足的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填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