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是有权利进行
财产分割方式的约定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确立后,其所积累的财富及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可选择归各自所有、共同分配或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属于共有。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约定事项模糊不清,则应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1062条和第1063条中的相关法律条款。
对于这些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若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将婚后积累的财富和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划分为各自所有,那么在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外债权关系中,对应的
债权人了解到这一约定的情况下,便可用已被认定为一方财产的资金来清偿相应的
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以下财产,贝以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一)通过工作获取的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二)通过生产、经营、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来自
知识产权创造的收益;
(四)来自
继承或
赠予财产中确定仅归属某一方的部分;
(五)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063条规定,以下财产则视为夫妻单方所有的财产:
(一)婚前已经获得的财产;
(二)因遭受
人身伤害所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来自
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明确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仅供某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