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乃是政府机构在某个阶段内,通过有偿方式将其拥有的
国有土地转让予其他
法人或组织,此乃土地使用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至于划拨行为,大抵针对的是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在获得国家土地资源时,除应按规定交纳相应的
税费之外,不必再另行支付
土地出让费用。
然而,一旦涉及划拨土地需改变原定用途和经营性质的情况发生,相关单位便须按照政策要求补足
土地出让金,进而实现
土地权属证书中“划拨”转变为“出让”的操作流程。
简言之,划拨便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管理手段,亦即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承担受让
产权的一方无需向政府支付货币资金者,即为划拨类型,主要运用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范畴;
而出让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政府达成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价款,以确保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得以延续至70年或50年期限。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