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买卖
合同履行地的判定标准如下:
1、若
买卖合同已就履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则应遵照该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2、若买卖合同并未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却不够清晰明了,此时可以协商进行
补充协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交易惯例加以确定。
若仍然无法确定,针对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情况,则接收到货币一方所在之处即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交付不动产者,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而对于其它标的物,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即时结清性质的合同,交易行为发生地则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3、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若通过信息网络完成标的物交付,则以买受人居住的地区作为合同履行地;
反之,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标的物交付,则货物接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当买卖合同对履行地已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遵守约定。
4、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然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通过
书面形式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原有的约定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的,则应以变更过的约定为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