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
产权属本身即属夫妇共有的,那么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无需再行
析产,依然归属于两位配偶共享。
在尊重彼此意愿且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夫妇二人应当签署书面的
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到
婚姻登记部门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夫妇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视为共有的家庭财产,由两位配偶共同拥有和支配:
工资收入、奖金、通过劳务取得的报酬;
由生产活动、经营业务或投资所得的回报;
通过
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
由
继承行为或接受赠与所获取的财产,但并不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单方所有的部分;
以及其他依法应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上述
共同财产,两位配偶享有平等的支配与管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