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授权而擅自处理储藏物品的情况,您有权要求该保管人员给予相应的赔偿。
假如保管员未经寄存者的认可而自行动用或是授予他人使用保管物品,由此导致保管物品受损的,保管员必须负担起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里所提到的对保管物品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由于保管员在转让保管权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通常而言,仓储保管员所肩负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提供完备的存储环境;
2.准确地验收货物。
保管员须在接纳仓储物品的同时,对其进行整理、清点、检查,并且需要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审查货物的质量,之后签署验货凭证;
3.及时签发仓单。
在接收到货物之后,保管员需按照合同约定或存货人的要求,迅速向存货人开具相应的仓单;
4.妥善安置仓储物品。
保管员应当在合同中规定的储藏场所内安全存放仓储物品;
5.适时返还仓储物品及相关孳息。
义务保管员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约定的仓储物品安全归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6.尽到危险告知义务。
倘若仓储物品出现危机状况,应在此前提下,保管员需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且承担起采取紧急措施处置的责任。
关于仓储保管员的法律责任方面,我们需了解以下内容:
首先,为保证存储活动得以正常开展,仓储人必须具备适宜的存储条件和储存设备,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其次,保管员要严格把控货物流通环节,在接纳仓储物品时仔细进行理货、计数、检验等工作,然后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之内确认货物品质,并开具验货凭证。
最后,无论何时何地,保管员都需要全力配合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确保仓储物品安全无误地归还原处。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