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幸酿成交通事故之际,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具备足够程度的犯罪性质,即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需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惩处:
首先,倘若造成了一名人员的死亡或者致使三名以上人员受伤,同时,此类事件又是由于事故责任人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所导致的话;
其次,如果造成了三人死亡,且此类事件又是由事故责任人同等责任引发的话;
再次,如果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此种情况下事故责任人依旧承担着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无力支付金额高达三十万元人民币之上的赔偿款的话;
此外,若肇事者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致一人以上重伤,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话;
又如肇事者在吸入毒品后驾车,同样致使一人以上重伤,并满足上述条件的话;
再有,倘若肇事者无驾照却开车致一人以上重伤,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话;
甚至包括明知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未曾齐全或者安全机件已经失效,却仍继续驾驶,最终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话;
最后,如果明知道行驶的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坚持为之驾驶,并致使一人以上重伤,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话。
当然,还要指出,当出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这是否意味着肇事者必须入狱服刑呢?答案并非如此绝对,这还取决于赔偿的金额大小。
唯有当肇事者造成了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且在事故中承担着全责或主责,同时赔偿能力不足,无法补偿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巨大损失之时,才可能会被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