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Offer被普遍翻译成“
要约”,其含义主要是当一方
当事人提出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约条件时,表达愿意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意向。
一旦录用通知成功送达至候选人手中,即会对雇佣单位产生法律义务的效力。
然而遗憾的是,尽管聘用通知书已被送到,现行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违背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导致求职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况。
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误解,他们认为录用通知书并无法律约束力,因此他们可以随意地撤销决定,完全忽视了这样做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但实际上,即使在雇佣双方尚未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收回前述决定,给
劳动者带来实际损失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对相应的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