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
赠予的认定: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可任意
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订立之后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
当事人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不论是否经过公证,或者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可任意撤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