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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价款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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