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连带担保人的
担保期限一般是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亦称“
连带债务”。
“
民事责任”的一种。
指数个
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即
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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