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破产重整结束后,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未偿还的债权正常清偿。公司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的裁定终止、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按顺序清偿债务。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不再予以清偿,依法免除。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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