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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退回补充侦查有哪些情形

可退回补充侦查有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3-02 12:16:11 已帮助18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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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退回补充侦查有哪些情形
【问题解析】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会有:
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法律依据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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