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承揽合同和
委托合同以及不定期
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2、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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