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
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
证人或者其他
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
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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