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离婚诉讼由一方
当事人提起。
2、案件
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先行委托律师
代理起诉。
起诉离婚过程中,原告回不去的话,按
撤诉处理。
被告回不去的,一般缺席审判提醒:当出现被告缺席审判的情况,法院一般判决
离婚会慎之又慎,所以很难判决离婚,只能等待六个月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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