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审计,防止股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来抽逃出资。
(二)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避免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三)规范关联交易,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标准,防止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四)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可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若发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