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混同是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交叉混同。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原告要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混同情形。当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会转移到被告,被告需证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不存在混同。若被告无法证明,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考量证据关联性、证明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议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在日常经营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人员任职文件、业务合同、财务报表等。被告方应建立健全公司独立运营的管理制度,保留好能证明公司独立人格的证据,以应对可能的诉讼。
法律分析:
(1)公司混同涵盖人员、业务、财务等多方面的交叉或混同。在举证责任方面,“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要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2)原告需拿出基本证据,像证明人员混同可指出高管、员工重合;业务混同可说明业务范围、交易方式一致;财务混同可表明账户不分、资金随意调配等。
(3)当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时,举证责任会转移到被告。被告此时要证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不存在混同。
(4)若被告不能证明,就需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在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证据关联性、证明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提醒:
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要注意收集全面且有证明力的初步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举证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应先收集基本证据。可以收集公司人员名单、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人员混同;收集业务合同、交易凭证证明业务混同;收集银行账户流水、财务报表证明财务混同。
(二)当完成初步举证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后,被告需积极准备证据证明公司独立人格。可提供公司的独立财务审计报告、独立的业务决策文件等。
(三)双方都要重视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供的证据要能有力支撑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公司混同是指公司和股东或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有交叉。
2.举证上,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先举证。
3.原告要拿出基本证据,像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情况。
4.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让法官怀疑后,举证责任可能到被告。
5.被告要证明公司人格独立,否则担不利后果。
6.法院会结合案情和证据分配举证责任。
结论: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完成初步举证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可能转移至被告,被告无法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混同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公司混同的一方要先提供基本证据,像人员混同方面可证明高管、员工重合,业务混同可体现为业务范围、交易方式一致,财务混同可指账户不分、资金随意调配等。当这方完成初步举证让法官有合理怀疑时,举证责任就可能到被告这边,被告需要证明公司有独立人格、不存在混同。若被告做不到,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证据关联性、证明力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您在公司混同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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