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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未登记,质权不设立,依据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过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依然有效,出质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不配合办理登记,质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由于质权未设立,质权人不能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在出质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质权人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若出质人再次质押股权并完成登记,后位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质权人受偿。
3.建议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及时督促出质人办理出质登记,以保障自身质权的设立和优先受偿权。出质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登记,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2026-01-21 13: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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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权质押以办理出质登记为质权设立要件,若未登记,质权未设立。这意味着质权人无法凭借未登记的质押获得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2)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依然有效,出质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出质人未配合办理登记,质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在出质人出现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时,由于质权未设立,质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并且若出质人将股权再次质押并完成登记,后位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质权人受偿。
提醒:
进行股权质押时务必及时办理出质登记,以保障质权的设立和自身权益。不同的股权质押情况可能有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2: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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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质权人而言,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尽快督促出质人办理出质登记,以保障质权的设立,从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二)若出质人不配合办理登记,质权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三)在进行股权质押交易前,质权人应做好尽职调查,了解股权是否存在其他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6-01-21 11:4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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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未登记,质权不成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要按约定履行义务。若不配合登记,质权人可要求其担责赔偿。
3.质权未设立,质权人无法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出质人破产或被执行时,质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4.出质人再次质押股权并登记,后位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质权人受偿。
2026-01-21 11:2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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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质押未登记,质权未设立,但质押合同有效,质权人无法优先受偿,出质人未配合登记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股权质押没登记,质权就未设立。不过,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是有效的,出质人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出质人未配合办理登记,质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由于质权未设立,质权人不能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在出质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质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而且若出质人将股权再次质押并完成登记,后位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质权人受偿。如果您在股权质押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6-01-21 09:49: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