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
证人或者持卡人
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对于误用他人
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
犯罪。
是否属于恶意,看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盗窃
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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