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诈骗罪自首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
从犯的认定有两种情况:
1、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是次要作用:主要指没有积极参与犯罪,主观上被胁迫,或者在犯罪中起着微乎其微的用处,往往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2、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其他作用,往往也会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