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出生,不宜约定
抚养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是法定的
抚养关系处理原则,是“子女本位”的集中体现,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在父母双方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还要满足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要求,以子女视角审查
抚养权约定的效力。
因此,在怀孕时
离婚,“子女”尚未出生时便约定抚养权归属,此种约定既无法判断子女出生后的身体状况,也无法确定子女的生活需求,不应当发生
法律效力。尤其当该约定将抚养权归于男方时,更是与《民法典》的精神相违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