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不能
协商一致,只能
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
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
抚养权归属、
抚养费给付、
财产分割、
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
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
同居或
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
诉讼,即第一次
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
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
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
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处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处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处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
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