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职的,负有审批土地的征收、征用、占用职权的职员,在收到公民或者是单位提出的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请求的时候,是需要认真审核这些申请者提交上来的材料的,然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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