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