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若被认为需逮捕,公安机关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要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二)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三)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一般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十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