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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1、拘传
对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
扣留,拘禁。


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
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逮捕: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侦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但侦查的期限并不是不变的,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侦查期限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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